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247號原告台灣安衛環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昀融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7萬4,446元〔計算式:美金56,070元×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10年10月29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28.08=新臺幣1,574,44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新臺幣1,000,000元=新臺幣2,574,4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6,5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書記官高宥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