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267號原告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蕙蘭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 律師
狄彥君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一區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176,6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4,4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書記官鍾尚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