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更(一)字第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更(一)字第五三一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甲○○被告乙○○右上訴人因被告誣告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自字第七0四號,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許錦印法官許宗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艷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