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家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共有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家上字第一四號
上訴人丙○○
己○○壬○○丑○○被上訴人辛○○
癸○○辰○卯○○丁○寅○○戊○○庚○○甲○○子○○乙○○右當事人間因確認土地共有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貳佰柒拾伍萬零捌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貳仟肆佰捌拾陸元,除已繳第二審肆仟伍佰元外,其餘叁萬柒仟玖佰捌拾陸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陳邦豪法官魏麗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
書記官曾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