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46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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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46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地上權登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六八號
原告甲○○○
乙○○丙○○丁○○戊○○原告瑞榮陶瓷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原告裕邦窯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戊○○董事長右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雷祿慶 律師被告臺北縣樹林地政事務所代表人己○○主任)訴訟代理人庚○○
辛○○右當事人間因地上權登記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一月八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樹埔
法官胡方新法官曹瑞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
書記官方偉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