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108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遺產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0八三號
原告甲○○
乙○○丙○○丁○○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永吉 會計師
林于椿 律師 郭嵩山 律師右一人複代理人 郭淑萍 律師被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代表人 鄭宗典 局長訴訟代理人己○○右當事人間遺產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候核辦,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呂佳徵法官林勇奮法官蘇秋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