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1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訴字第1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七三號
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朱文財律師
陳瑾瑜律師 江彗鈴 律師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所宣示之判決(民國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七三號),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 江慧琳 律師」之記載,應予更正為「江彗鈴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江慧琳律師」之記載,係屬誤載,應予更正為「江彗鈴律師」,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嘉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陳秀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彥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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