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六二號
原告乙○○
丙○○○被告丁○○
合作金庫股份有限公司松竹分行
設台右一人法定代理人甲○○右列被告,因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三八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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