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224號
原 告 周月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陵生 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於100年3月11日追加狀所為之聲明,核與起訴狀所載之
聲明不同,應以何者為是?是否亦為聲明之變更?限原告於
五日內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2件,補正之。
二、原告如有為訴之追加,應於3日內提出明確聲明之追加書狀
,並附繕本2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