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0年度屏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補字第32號
原   告  許皮
被   告  蘇楊明珠
被   告  楊明哲
被   告  楊靜惠
被   告  楊靜美
被   告  楊明志
被   告  楊靜華
當事人間確認房屋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8,540元【計算式:屏東
縣○○鄉○○段○○○○號土地公告現值2,800元/㎡×78.05㎡
=218,5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2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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