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補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168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原告與被告豐原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田榮斌 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45,8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
豐原簡易庭(台中市○○區○○路1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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