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168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原告與被告豐原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田榮斌 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45,8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
豐原簡易庭(台中市○○區○○路1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