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19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933號

原告 賴美娟

訴訟代理人 陳亮 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興鴻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新臺幣(下同)126000元,嗣於民國112年11月1日當庭追加98000元,合計22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

24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330元,尚應補繳1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1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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