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456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456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葉人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687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2,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書記官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