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45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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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456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葉人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687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2,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書記官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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