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重上更(二)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更㈡字第一七三號
上訴人順欣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兼右法定代理人寅○○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 律師被上訴人酉○○
亥○○戊○○丑○○○辛○○壬○○卯○○未○○天○○子○○庚○○甲○○己○○癸○○辰○○丙○○乙○○午○○丁○○申○○巳○○戌○○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東乾 律師右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陳金圍法官湯美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王敬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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