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司簡調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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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司簡調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華雄 等間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
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起訴請求確認他人之
某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須以該法律關係之雙方當事人為
共同被告一同起訴,始為當事人適格。若僅以其中一方當事
人為被告者,即非適格之當事人(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9
10號判決要旨參照)。(三)公同共有債權人起訴請求債務
人履行債務,係公同共有債權之權利行使,非屬回復公同共
有債權之請求,尚無民法第八百二十一條規定之準用;而應
依同法第八百三十一條準用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須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或由公
同共有人全體為原告,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民國104
年02月03日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一)參照)
。(四)當事人之適格為權利保護要件之一,原告或被告就
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如無訴訟實施權,當事人即非適格,
原告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法院自應認其訴為無理由,以判決
駁回之。而此項當事人適格之欠缺,縱令可以補正,參照民
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法院未定期命其補正,亦不得
指為違法(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2378號判決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郭華雄(以下簡稱相對人)積欠
請人債務經數次催索迄今仍未清償,且相對人將繼承所得之
遺產以協議分割方式登記予其他繼承人所有,並已被其他繼
承人予以轉賣,爰依民法第87條、第242條、第179條之規定
,聲明確認相對人等之分割協議無效,且將上開遺產嗣被轉
賣之價金返還全體繼承人所有,並聲請就此事項進行調解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明確認相對人等之分割協議無效,應以分割
協議之全體繼承人列作相對人,始屬當事人適格,然聲請人
所列之相對人非分割協議之全體繼承人,有依職權查詢之全
戶謄本可參,另聲請人以分割協議無效為前提,並代位行使
民法第179條之請求權,此項請求權屬原公同共有遺產之替
代,應屬全體繼承人所公同共有,此項債權之行使,亦應得
處分人以外之繼承人同意或共同為此請求,始屬當事人適格
。綜上,本件有當事人適格之欠缺,且此欠缺不以命為補正
為必要,是以本件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
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之情事,聲請人聲
請調解,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盧俊宇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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