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418號
上訴人即被告 游佳慧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 陳美如
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2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