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225號
原   告  潘珮琪
被   告  李雅羚
被   告 21世紀不動產三重三和加盟店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被告21世紀不動產三重三和加盟店實際名稱及法定代理人,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僅載「如附件1所述」,附件亦僅記載「申
請未到期房租及二個月押金+仲介費,外加精神賠償費」等
語,尚未就給付之標的、金額、範圍,被告李雅羚、21世紀
不動產三重三和加盟店應如何為給付等為特定明確之記載,
訴之聲明有所欠缺;另原告起訴狀所列被告為「21世紀不動
產三重三和加盟店」惟其實際名稱、法定代理人均未敘明。
茲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主文所示
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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