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5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易字第5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上易字第51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易緝字第3號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52、1909、2112、2882號及98年度蒞追字第4號追加起訴書、98年度蒞字第2539號補充理由書),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僅請求減輕其刑,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甲○○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陳欣安法官胡森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禎祥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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