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40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丁○○戊○○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徐明珠 律師
黃英傑 律師被告甲○○
乙○○己○○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書記官張清秀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40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丁○○戊○○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徐明珠 律師
黃英傑 律師被告甲○○
乙○○己○○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