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2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書記官楊建新★附件:
1.聲請人應提出民國96年1月迄今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由任職公司開立之每月薪資證明文件(含各類獎金、津貼)。
2.聲請狀所附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有數筆臺灣人壽保費支出,請提出保險契約、每月繳費證明,並表明最近一次繳款日期。
3.聲請人提出之安泰銀行綜合存款存摺94年11月14日各有一筆新台幣30多萬元之存款及支出,請詳實說明上開存款之來源及用途為何?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4.聲請人之配偶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如有,請提出薪資或其他收入相關證明。另是否分擔子女之扶養費用?分擔比例為何?
5.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每月平均收入僅有新台幣24,142元,請釋明以聲請人之經濟狀況何以負擔每月平均高達新台幣39,363元之必要支出?聲請人與其配偶是否仍有其他收入、財產?請聲請人據實陳報家庭收入、財產及支出細目,以免因填載不實或隱匿財產而觸犯刑責,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