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856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曾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惟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等語。然聲請人未釋明其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代釋明,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還款之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並請說明何時開始毀諾。
⒉聲請人所提出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上列有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
信用貸款66,737元,惟債權人清冊上並無該筆債權,請說明該筆債權是否仍然存在,若係漏列,請更正並提出最新債權人清冊。
⒊勞、健保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⒋聲請人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聲請人之配偶 陳明貴 95、
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⒌聲請人所列日常生活必要費用之明細及實際支出證明文件。
⒍其餘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昭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書記官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