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九五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九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藍波刀壹把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警員於八十五年七月二日凌晨二時許,在臺北市○○區○○○路、民族西路口,查獲甲○○持有藍波刀一把,案經本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六一二六號偵查,業已不起訴處分確定。經扣案之藍波刀,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刀械一把,經本院勘驗結果,為厚重金屬材質,刀刃鋒利、刀背呈鋸齒狀,核與內政部警政署八十一年八月十日(81)台內警字第八一八二二八一號函公告藍波刀圖示相符,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按,應認為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規定之刀械,是依同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寄藏或陳列,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