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五О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敏慧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五О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敏慧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