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四四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明承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二0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吸食器壹個、含安非他命殘渣袋叁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明承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三三二號),業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本案扣案之吸食器一個、含安非他命殘渣袋三個均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違禁物,爰依該條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吸食器一個、含安非他命殘渣袋三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游秀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慧茹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