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86號聲請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乙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依金融機構合併法及銀行法之規定,准許於96年9月22日概括承受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之權利義務,合先敘明。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1年11月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96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1年10月24日至121年10月24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㈡、嗣相對人於91年11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80萬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詳如借據所載),其借款期限為20年,自91年11月8日起至111年11月8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分240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及20%(逾期六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8年1月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473,754元及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司法事務官蕭筑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吳金寶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8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瑞穗鄉│瑞美││328之19│建│││72│全部│ 曾仁光 │└──┴───┴────┴───┴───┴────┴─┴──┴──┴────┴─────┴────┘┌─────────────────────────────────────────────────────┐│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86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權利│所有││││││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權人│││││││││及用途│││範圍││├──┼───┼─────┼────┼────┼─────┼───┼───┼───┼────┼───┼───┤│001│383│花蓮縣瑞穗│瑞美段32│住家用、│一層39.82│136.89│陽台│8.65│平方公尺│全部│曾仁光││││鄉市○○路│8之19地│鋼筋混凝│二層39.82││││││││││2號│號│土造四層│三層39.16││││││││││││樓│四層1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