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749號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帥孝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74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叁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2月28日執行羈押。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其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3月2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王偉光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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