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380號原告伍珍穀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東城 上原告因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對被告宗煜冷凍工程有限公司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