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694號
原 告 黃藍秀 金
人 黃典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以原告訴之聲明所載,其請
求被告給付之金額並未逾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