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更一字第1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更一字第00126號原告 張宗典 即張宗典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陳正旻 律師被告臺北縣林口鄉麗林國民小學代表人甲○○(校長)上列當事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業經本院於96年12月13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97年1月3日下午2時3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黃秋鴻法官林玫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書記官黃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