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9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179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有關人事行政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797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179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行政法院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抗告,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及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陳心弘法官曹瑞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書記官方偉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