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簡更一字第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簡更一字第19號上訴人桃園縣政府稅捐稽徵處代表人甲○○(處長)住同上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地價稅事件,對於民國96年11月30日本院96年度簡更一字第1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第四庭法官李玉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書記官楊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