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5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及侵占罪,前經本院於民國95年2月20日判決(95年簡字第197號),分別處有期徒刑2月及3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緩刑3年,並於同年
3月23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94年6月間更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於95年6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2月(95年簡字第1632號),並已於同年7月31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一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正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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