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8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840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甲○○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051號,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被告就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及其他消費行為是否另犯刑法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並得一併答辯,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廖紋妤法官范清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