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更(一)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更(一)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更(一)字第380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人即被告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誣告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899號中華民國91年4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高明哲法官許仕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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