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再抗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再抗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再抗字第13號聲請人丙○○○○○律師事務所
1829號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乙○○間限期起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本院95年度抗字第6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民事第10庭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黃豐澤法官陳財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書記官鄭淑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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