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6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卓克凡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卓克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卓克凡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於民國99年8月7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4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卓克凡㈠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647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㈡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282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㈠、㈡2罪嗣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
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891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㈣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緝字第19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㈢、㈣各罪嗣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㈤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329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各罪接續執行,於99年8月7日入監執行。而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縮刑期滿日期為101年5月3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淑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