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22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志亮選任辯護人郭隆偉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十一頁第十二、十三行理由欄四「被告 林志忠黃文輝陳泓瑋周騰為 等人」應更正為「被告對 張麗禎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11頁第12、13行理由欄四記載「被告林志忠、黃文輝、陳泓瑋對周騰為等人」,然本案被告為莊志亮、告訴人為張麗禎,足認理由欄四關於「被告林志忠、黃文輝、陳泓瑋對周騰為等人」,顯係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更正為「被告對張麗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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