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2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張榮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9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榮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榮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
0年度訴字第21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於101年1月
2日確定,受刑人於上開判刑確定前,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4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於101年2月1日確定,有上開各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堪予認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2罪,合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規定,並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經核無誤,爰依首揭說明,酌定受刑人張榮聰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凱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