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東簡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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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東簡聲字第1號
聲請人 林錦滄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復有明定。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又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並有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理由可參。
二、聲請意旨略以:主張並維護當事人其法律上利益,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交付本院109年度竹東簡字第147號及109年度竹東小字第258號合計開4次庭法庭錄音錄影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竹東簡字第147號及109年度竹東小字第258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惟其聲請交付109年竹東簡字第147號及109年度竹東小字第258號損害賠償事件法庭錄音錄影光碟,僅泛稱「主張並維護當事人其法律上利益」云云,並未具體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情事,則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