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店補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潘建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北市新店區公所間聲請損害賠償事件,聲
請人未於聲請狀表明損害賠償請求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
,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店補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潘建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北市新店區公所間聲請損害賠償事件,聲
請人未於聲請狀表明損害賠償請求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
,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