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聲字第8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聲字第8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定累犯之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九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贓物案件(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四四四號),於判決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收受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叄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贓物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已送監執行。茲發覺該受刑人於上述犯罪前,曾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並已於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執行完畢,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未逾五年而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爰依刑法第四十八條前段之規定更定其刑等情。
二、本院經審核各有關卷證後認為無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七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楊貴志法官林俊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明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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