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19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一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對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三五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七二七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判決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定有明文,而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者,得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同法第三百六十一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七二七三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八一二號論科,被告不服該簡易判決,提起上訴,經同法院合議庭以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三五號撤銷原判決,仍依簡易程序為第二審判決,依照首開說明,地方法院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並無得上訴第二審高等法院之規定,茲被告對原審依簡易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徐世禎法官李世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