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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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51號聲請人中國信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明鑫 代理人 吳承州 相對人 李凌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五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連帶保證人 周弘秋 、 李勝良 、 李勝光 、 李勝宗 等,對聲請人負有新臺幣(下同)17,386,931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之債務。嗣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2年4月2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新竹縣○○鎮○○段○○○○號、476建號不動產,為擔保其上開訴外人對聲請人之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9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2年11月15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債務契約所定,經登記在案。又聲請人與相對人約定於102年11月15日以80萬元清償上開借款,如未屆期清償,聲請人得向其請求全部債權及其利息。詎相對人屆期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債務已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併存債務承擔契約書、本院91年度執字第5601號債權憑證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5年8月2日新院千民寶105司拍151字第18453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同年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足稽,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