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簡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苗簡字第731號原告 曾裕宏
曾俊賢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萬生 律師複代理人 吳朝隆 被告 黃雪嬌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 律師複代理人 陳志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