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628號原告 林玉清 被告 李佳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10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政佑
法官陳月雯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書記官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