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法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9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樸學教育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林雅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樸學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欄位第6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財團為公益法人,復為他益法人,依民法第62條後段規定,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應由主管機關、檢察官、利害關係人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不能由董事會、董事、信徒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等法人內部機關逕行修正,且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不屬於前述事項之名稱變更,應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22條等規定,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核准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無庸法院裁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民國105年2月15日第1屆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變更修訂如附表所示之捐助章程第4條、第6條,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為如附表所示,並提出新竹縣政府105年3月9日府教社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董事會會議紀錄、聲請人變更前、後之捐助章程、修改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憑。
三、經查:
(一)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之第6條,係將董事會之董事人數由固定「9人」變更為「7人」,此變更董事人數,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核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至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第4條會址部分,並非有關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依首開說明,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按其情形可逕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後,再向法院登記處為變更登記),是聲請人此部聲請,於法洵屬未合,尚難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書記官董怡湘┌───────────────────────────┐│附表│├───┬─────────┬──────────┬──┤│條號│修正前│修正後│備註│├───┼─────────┼──────────┼──┤│第4條│本會會址設於新竹市│本會會址設於新竹縣竹││││光復路二段二巷四十│北市○○○路○號4樓││││七號四樓。│之2。││├───┼─────────┼──────────┼──┤│第6條│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九│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人││││人組成。│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人選聘之,第二屆以│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會選聘之。董事均為│之。董事均為無給職。││││無給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