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家親聲字第245號民事其他文書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1日裁判案由:酌定未成年人監護人等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