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2977號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謝雅琳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敘明本件是否請求連帶。
二、請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正本1份及繕本3份。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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