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簡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簡字第468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洪秀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藍欽聰 等因104年度屏簡字第468號給付
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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