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9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樺揚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法人之權利能力,始於主管機關為設立登記並發給執照之時,此觀民法第30條、公司法第6條規定自明。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再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
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樺揚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未經辦理設立登記乙節,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函覆之民國95年9月14日經中三字第09530964690號書函1份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被告既無當事人能力,本院復無從命原告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書記官賴成育